关于做好2012级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29浏览次数:1725

 

各学院(部)、相关部门:
校外实习是应用性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内容。为了保障2012级学生校外实习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校外实习对象
我院2012级全体学生。
二、校外实习方式
按师范和非师范分为两类:
1、师范类学生的教育实习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的实习学校名单请见附件3),部分专业师范生的实习由所在学院进行统一安排;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附件2),各学院汇总后于11月15日之前报教务处审批。请各学院严格控制自主联系实习学生比例,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40%,而且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必须为各类普特学校(幼儿园)。特别提醒,为避免安排上的冲突,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单位应为附件3以外的实习单位,请各学院务必向学生说明清楚。
2、非师范类学生的校外实习工作,原则上由各学院负责联系有关实习基地进行集中统一安排;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填写《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由各学院汇总后于11月15日之前报教务处审批。
三、校外实习时间
校外教育实习的时间为2015年3月1日—2015年5月22日,5月25日前返校。
四、校外实习内容
师范类毕业生校外实习的具体内容见《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2012级学生校外实习计划》(附件1)。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实习内容及形式由相关学院结合各自专业实际情况确定。
为保证校外实习的顺利进行,本年度将试行实习责任区制,学校根据实习学校分布情况划定责任区,指定相关学院负责责任区内各实习点的巡视及协调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校外实习安排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校外实习工作安排,认真组织、精心做好2012级学生的实习动员、宣传发动和实习单位的联系落实等相关工作,并将通知的有关精神传达到位。
 2、为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申请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于11月15日截止。请各学院指导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审核实习单位的资质,控制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的人数。
3、教务处将于11月开始对师范类学生的校外教育实习单位进行统一安排,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非师范生校外实习由各学院统一安排,并于12月10日前将校外实习方案报教务处教研科。
六、其他事项
1、师范类教育实习按100元/生的标准用于支付实习学校的实习指导费和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基地,按每生100元支付实习基地建设费)。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需先行垫付实习指导费,实习结束后凭实习学校收据报销。
2、师范类教育实习按100元/生拨发实习补贴。其中80元/生用于学生实习交通费补贴,由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制表汇总,经教务处审批后到财务处领取,经学生签字后发放给学生本人。另外20元/生作为学院实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带队教师及其他相关费用,按财务制度报销结算。
3、非师范类校外实习按20元/生划拨至各相关学院,作为校外实习专项经费,用于带队教师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财务制度报销结算。
 
附件:1、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2012级学生教育实习计划
2、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
3、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实习学校名录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