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2-19浏览次数:1372

            为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秩序,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规则》、《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及《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对学生学业和思想品质的综合检验,也是学校校风、学风的集中反映。学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工作,把教育学生诚信做人、反对和遏制学生作弊行为作为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来抓,作为形成我院良好校风、学风的重要方面来抓,作为实施诚信教育、推动社会诚信的重要工作来抓。

2、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负总责,教务处、质量监控处、学生处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院系党政领导参与的考风考纪建设督查组,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增强考风考纪相关制度的执行力,扎实推进考风考纪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明确考风考纪建设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二级院系是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建设的主体,二级院系党政一把手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院系要专门成立由院系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及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组成的考风考纪建设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风考纪建设与检查工作。

2、教务处要进一步加强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指导院系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具体包括考试命题、审批、试题保密、考场安排、监考教师安排与培训、考试过程管理、组织教师阅卷、评分、考风考纪教育及对违纪作弊学生的教育、处理等。确保考试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有制度、有落实、有检查,切实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3、学生工作处要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学习纪律和行为规范教育管理。通过开展“知荣辱、讲诚信、拒舞弊”等主题教育活动,坚持集体教育和个别指导教育相结合,在学生中形成以“诚信参考为荣,违纪作弊为耻”的正确考试观。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要多加关心,对有考试违纪作弊记录的同学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要组织辅导员经常到教室检查学生学习纪律、到宿舍检查学生作息情况,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了解学生上课出勤和听课情况等学习状况,积极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和主要时间用在学习上,消除学生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根源。

4、团委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积极营造诚信考试的氛围。广泛宣传有关学籍管理、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坚持模范典型教育与反面案例教育相结合,充分阐明违纪行为后果的严肃性和危害性,充分发挥优秀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营造“勤奋学习、认真复习、全力备考、严守考纪、诚信参考”的学风和考风,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

5、质量监控处要进一步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通过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试卷命题、教师监考、考风考纪、阅卷规范和成绩分析等环节)进行监督,随机或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活动,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促进考试诸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考风考纪建设取得实效。

三、建立巡考督查制度,提高考试规则的执行力

1、建立考区巡查制度。教务处要在教学楼合理划分考区,会同质量监控处在考试科目相对集中的时段,统筹安排二级院系党政领导、教学督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巡考。

2、巡考是学院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巡考人员应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考场安排表,到所负责的考区监督、检查考场的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并将巡考情况上报质量监控处进行通报。

3、在考试期间,学校对考试实行责任追究制。

巡考人员未到考区巡考的,一经查实,按工作失职处理。对所负责的考区发生考试管理事故或学生大面积违纪作弊的,将追究巡考人员的管理责任。

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而监考教师未发现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考场的监考教师是否按教学事故处理。

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发现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监考教师或院系隐匿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发现大面积出现作弊的班级和院系,学校要追究所属院系党政领导的责任。

四、重申监考职责,提高监考质量

制止考试作弊,关键在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应熟悉关于考试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好考试秩序。

1、承担监考工作是所有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所有行政管理人员应尽的义务。学院要求每15名考生安排1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任课教师、出卷教师与监考教师不可为同一人。监考教师由院系自行调配,对监考安排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教务处协调解决。监考教师不得擅自调换既定的监考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院系领导同意。

2、二级院系要加强对监考教师的培训力度,明确监考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如监考教师没有参加考前培训,未能正确履行监考职责而造成考试事故的,相关院系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现就监考教师的职责重申如下:

1)提前15分钟清理并布置考场(要求单人独座,间隔安排);

2)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须认真核对每位考生的学生卡或学生证;

3)宣布考场纪律及有关规定,发放试卷;

4)考试期间,监考人员须恪守职责,严禁使用手机,不得擅自离岗、坐监、看书报、抽烟或谈论与考试无关的话题。考生卷面印刷不清楚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问,监考人员不得对考生有提示或暗示的行为,对有作弊动机的考生要先提示警告;

5)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发现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当场取证;

6)维护考场秩序,制止除主考、巡视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7)不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8)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应敦促考生立即离开考场,统一收齐、清点考卷;

9)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3、监考教师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按要求做好考务工作,严格考场纪律管理,及时提醒、消除学生各种作弊苗头,对出现的作弊行为要敢抓敢管,绝不姑息。有以下违反监考职责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1)监考教师迟到、早退、影响考场秩序或监考未到(Ⅲ级/Ⅱ级);

2)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Ⅲ级);

3)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Ⅲ级);

4)监考教师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作弊不上报者(Ⅰ级/Ⅱ级);

5)考完回收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Ⅱ级)

五、重申考场纪律,严肃对待考试

二级院系要通过考前动员大会,广泛宣传考试规则,让每个监考教师和学生都要知道考场的纪律要求:

1、考生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准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考试开始三十分钟以后方可离开考场;凡考试中途无故离开考场者,均按交卷处理;

2、考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入座,否则将取消考试资格;

3、考生应主动将学生卡、学生证置于课桌左上方,以备检查;

4、考生参加考试,除带指定的用具外,不得将其它资料、书籍、用具携入考场,不得将手机带入考场,已带入者,应将其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手机应关机),否则一律以作弊论处;

5、开考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随意走动;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借文具;试题字迹不清楚,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不准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违者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6、考生答题除特别指定外一律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不准拖延答卷时间,否则,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或考场外附近喧哗;

8、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及时处理;

9、监考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者,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六、重申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严格执行违纪处分规定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考试违纪行为认定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⑴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⑵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⑶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⑷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⑸ 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⑹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⑺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⑻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⑼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试违纪处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1、考试一般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对犯有上述一般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考试较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对有上述几类考试较为严重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在校期间再次考试作弊者。

对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1、监考教师或巡考人员在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后,应当场收缴并保存有关证据,立即终止该生考试, 填写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及时向所属院系通报。

2、所属院系要按照违纪处理程序及时调查取证,在考试结束后半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及时上报教务处,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3、教务处接到院系处理建议之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定性并签署处理意见,转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接到上报材料之后,须根据违纪处分条例的要求,上报分管院领导,同时进入违纪作弊处理办文程序,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为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说情开脱,干扰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如经查实,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5、对于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三好生、奖学金获得者,如有违纪作弊行为,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还要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取消职务、取消资格、追回当学期已获得奖学金的处理,并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及毕业时各类评优资格。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执行。                                  

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