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信息员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13浏览次数:1639

教务〔201647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信息反馈和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及时了解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运行情况,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中的参与作用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作用,培育优良教风、学风,特建立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信息员工作条例。

2.“学生教学信息员”(下简称为信息员)是为学校教学工作提供参考信息的大学生群众性组织,主要进行教学第一线(包括教学改革、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专业设置、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等)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反馈,为学校的教学工作提供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二、组织管理

1.建立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信息员队伍,信息员队伍在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务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学校教务处设立学生教学信息反馈部,设部长一名,由教务处遴选组织能力和责任心强的组长担任,协助教务处组织学生信息员开展工作;二级学院设立教学信息反馈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学院遴选品学兼优、责任心强的学生信息员担任。每个自然班推选信息员1名,原则上从班长和学习委员中产生,经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同意推荐,由教务处审核批准。

3.学生教学信息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关心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和善于发现教学中的问题。诚实公正,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语言及文字表述能力。

4.信息员每学年聘任一次,聘期一年。教务处将对信息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工作不称职的信息员,将予以调整、撤换。

5.每学期学校组织召开1-2次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会议,布置研讨工作;各学院教学信息反馈组每月召开一次信息员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职责

1.学生教学信息员的基本职责是客观公正地收集教学过程各环节的运行状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学院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先进事迹或经验,为学院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供第一手材料和信息。

2.信息员是广大学生切身利益的代表,在执行任务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干扰。学校将保护教学信息员的权益,对故意损害学生教学信息员名誉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个人或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3.信息员应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广泛收集教学过程中的信息,通过QQ、电子信箱、电话或书面形式将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反馈给教务处,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突发教学事件,必须立即向教务处反映,反映内容要求真实、客观、详细。反馈信息时应当署名,教务处对反馈情况的信息员给予保密。

4.信息员应及时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信息员教学信息情况反馈表》和相关专项调查,每月至少一次,各二级学院信息员按时将表格(电子稿)交给本院教学信息反馈组组长,各组长收齐后提交教务处。每个信息员每年向教务处反馈信息应当不少于9次,并配合教务处完成其他教学调研等信息采集工作。

5.教务处教学信息反馈部负责对信息员提供信息进行核实,对信息员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归类、综合和分析,每月发布一期学校教学信息反馈情况通报,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作为改进教学工作的参考依据。

四、具体任务

1.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备课、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实践环节、课程设计、考试、教材使用)各环节中的存在问题,反映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无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无故缺课、未按时上下课、上课时接打电话等)的情况。

2.反映学生对教学管理部门(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活动的组织、 教学质量管理等)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学生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手段、教学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反映学生在课堂学习过程(理论课学习、实验实习、作业、考试等方面)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反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无违反课堂纪律(无故旷课、未准时上下课、上课时接电话、瞌睡、玩游戏等)的情况。

4.反映实验和实习等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5.反映学校教学条件、教学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6.反映在教学过程中的优秀教师典型和事迹,学生和教师对教学质量管理的意见。

.参加教学信息部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积极参与教学调查,提供有价值的稿件、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

.为学院和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政策措施

1.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应在各类评优评奖中予以考虑。教务处每学年根据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信息、发表稿件、递交工作总结及出席会议等情况,评选“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优秀教学信息反馈组”,给予表扬和奖励。

2.担任教学信息员的学生,可根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分数。

3.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学生教学信息员进行撤换。

六、附则

1.本条例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教 务 处

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