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137

南特师〔2016〕84号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全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教学管理

第一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统一调动全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落实学院办学的主体地位。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以宏观管理、信息服务为主,以检查、评价为导向,进行教学质量目标管理。二级学院要加强教学管理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全面负责教学质量的过程管理。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教学秘书以及教务员在分管教学院长领导下,进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院两级教学工作委员会要参与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其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作用。根据单项教学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可设立相应工作组。

第四条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教学质量管理系统由质量保障、监控、评价、反馈等系统组成。教学质量保障系统以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为负责人,研究制定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措施,同时通过教研室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保证教师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为中心,联合教学督导组,通过听课、座谈、检查、交流等方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质量评价系统由校、院结合进行,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主,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对考试、实验、实习、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或活动进行质量评价。教学信息反馈系统包括校内、外两套反馈机制。在校内,通过各级领导、教学督导组、学生信息员听评课等途径,广泛收集课堂教学信息,及时向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反馈;在校外,建立毕业生追踪调查和用人单位信息反馈机制。

第五条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建设,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联动机制。督导组结合学校教学检查、教学评价与评优、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有效开展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检查、监督、指导和咨询作用,推动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不断深入,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持续提高。

第六条开展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根据学科性质制定科学适宜的评估指标体系,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不断提高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水平,促进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教学建设与改革

第七条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主要包括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网络资源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各教学单位需对各项教学建设制定出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并根据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八条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专业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认真实施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关键。培养方案应根据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形势、新内容定期修订,培养方案的修订由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总体指导思想进行,经各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初审、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培养方案保持相对稳定。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须微调,应由教学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九条师资队伍建设。师资是学校落实教学任务的主体力量。各教学单位要以课程为中心,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师梯队。学校建立教学名师评选和优秀教学成果评奖制度。

第十条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的指南,也是选用或编写教材、测量和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每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编写教学大纲(包括实验大纲)应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组织相应的课程教学小组,在认真研究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的基础上,明确每门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教学目的、任务、内容范围等,由任课教师分工协作完成,并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进行严格的讨论审议,经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所开课程都必须精心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讲义。学校建立起科学的教材评价、选用和编写制度。各教学单位使用近三年出版(再版)的新教材、近两届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以上获奖教材、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鼓励在有条件的专业课程中积极推进双语教学,科学地引进国外优秀原版教材。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编写和出版有特色、高品质的教材;教师采用自编教材必须经过各教学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

第十二条实验室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低水平、低效益重复建设,集中力量和资源建设好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提高实验设备利用率。基础性实验室应面向全校开放,使实验室发挥最大效益。学校及各学院应根据教学需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相对稳定的教育教学实习基地,明确各类实习基地的教学任务与目标,建立起能够调动实习基地教学积极性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结合学校的教学管理要求,各学院要制定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质量标准、教学进度表、课程表、学期教学工作总结等。建立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学籍管理、考核及成绩管理、实验实习管理、排课选课与调课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制度;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制度。

第三章任课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五条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追踪学科前沿;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十六条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和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中将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有机结合,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指导见(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答疑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日常教学工作之外,教师还应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每位教师原则上要具备开设两门以上(含两门)本科课程的能力。

第十八条新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和主讲资格培训,通过有关考核,方可开课;首次开课的教师要提交教案等教学资料,并在适当范围内试讲;各教研室应帮助首次开课的教师熟悉教学内容,掌握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l.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2.未通过岗前培训和主讲资格培训者;

3.基本知识薄弱或对实践教学缺乏指导能力者;

4.以往所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6.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主讲任务者。

第二十条助教主讲本科课程必须经过助课,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并通过教研室考核效果良好者才能申请主讲资格。

第二十一条教学单位每学年应对主讲教师进行一轮教学质量调查,对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教师,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经培训并由同行教师和学生评价合格后,才能重新担任主讲。教学单位对学生反响较大、存在严重教学问题的教师予以停课,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如主讲教师对停课处理持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应在一周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任务。选择教师系列,职称为教授、副教授的“双肩挑”人员,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理论课程,学校积极倡导并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讲座,或担任学生专业社团指导。

第四章教学过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所有课程均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遴选与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新开课程由任课教师向学院提交教学大纲、教材或讲义等教学材料,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院教授专家组审定确已具备开课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二十五条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专业培养方案以及课程教学大纲,熟练掌握课程内容,熟悉教学重点和难点,至少写出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结束前,各学院必须公布下学期各课程任课教师名单,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任课教师应于正式上课前填好教学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一式两份,一份送学院教学办公室存档,一份教师本人留存。教师在正式上课时应向学生介绍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安排情况。

第二十七条教师必须按学校或学院批准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上课,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课表开展教学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大范围调停课时,相关单位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补授方案,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调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

第二十九条教师必须服从教学工作合理安排。各级职称的教师,均应按照各教学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教学实践、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具体要求参见《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初级职称参与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时,应配备高级职称教师为第二指导。

第三十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教书育人,认真学习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及规定,认真钻研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材,深入了解学生,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时数和教学内容,对教材进行精心取舍,合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完成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等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教师上课要仪容整洁自然,穿着得体,教态端庄,语言得当,讲课要使用普通话,表达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

第三十二条教师执教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擅自调课和随意停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人代课或调课时,必须经分管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因故所缺课时应及时补齐。严禁擅自请人代课或调课,违者按教学事故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教师应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将考勤与课堂表现纳入平时成绩,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三十四条课程复习及考试阶段,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考试范围与内容。课程考试采用的形式应充分体现教学目标要求,提倡使用题库或试卷库,所有考试都应命制AB两套试卷,并且要求其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当,内容重复量一般应不超过20%。考试试卷的选择由分管院长确定。

第三十五条教师评定学生成绩要实事求是、公正无误,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提高或降低分数。每次考试后,教师要及时评卷,认真进行试卷分析,按时向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并向学院提交记分册以留档。学生若向教师提出要求核查分数时,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受理,教师个人不得随意改分。评卷必须使用红色笔。平时成绩评定要有科学依据并如实记载,不得随意给分。

第三十六条各教学单位领导要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学骨干作用,组织和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学实验、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三十七条各教学单位要做好教学考核工作,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十八条校、院教学督导组每学期深入课堂一线听评课、调查研究教学问题并向学校提出意见或建议。教学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及时收集教学质量信息,凡经评估、检查以及学生或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课程,必须限期改进或更换教师。

第三十九条全校所有非教学工作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观念,以实际行动做好教学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尽其责,互相配合。

第五章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

第四十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表的安排,结合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积极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备好每一堂课,确定教案或写好讲稿、设计好课件。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四十一条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用书的选定工作,有权利督促有关部门确保教学用书及时到位;在备课期间,应认真准备、熟悉与课程教学有关的仪器、材料、教具、图表、多媒体等教学设备。

第四十二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要及时把握学生的学习动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注重因材施教。

第四十三条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或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以及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正确而适当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教会学生学习;不断进行课堂教学改革试验,精选教学内容,减少课内讲授时间,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四十四条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学习的需要,安排相应的习题课和讨论课。应选择能开阔学生解题思路、加深学生对知识理解与运用的综合性题目,习题课重在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组织讨论课前应提出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讨论题,供学生在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学习。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述其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教师应及时加以点评或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实践教学

第四十五条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能力、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实验课程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出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指导书,确定实验教学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制定实验课的考核方案,对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能力做出明确规定,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

第四十六条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顺利进行实验;指导学生实验时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得做实验;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督促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认真进行批改,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凡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学生重作。

第四十七条学院要建立结构合理的实践教师队伍,参与指导专业实(见)习、教育实(见)习、军事训练、社会实践、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内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负有全面责任,学院或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做出周密安排,写出书面计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落实;活动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活动结束时应及时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本单位写出书面汇报。

第四十八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在各类实验室、机房及微格教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和操作训练等,应于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起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

第四十九条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全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质量标准,审查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和课题任务书,安排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拥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学院答辩委员会对所有论文进行复查终审,确定终评成绩,并从严掌握优秀标准,对确实不够学位水准的论文不能予以通过。

辅导答疑

第五十条辅导答疑是课程教学的必要环节,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辅导量大的课程应配备专任辅导教师,适当增加辅导时间。

第五十一条辅导答疑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抓好两头,带动中间,在启发引导中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能力。同时,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第五十二条辅导教师应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五十三条任课教师要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五十四条对于学生参与课外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责任给予指导,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作业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使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动手、操作、运算、思维创新等能力的一个必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课外完成相应的作业。作业成绩应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来确定和安排。布置作业时,选题要恰当,份量和难易度要适中。教师要严格要求、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第五十七条教师批改作业应做到及时、认真、细致、严格,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共性的问题应集中讲解。作业一般应全部批阅,对于学生人数较多(90人以上)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阅量,但每次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减少作业批阅量须报教学单位批准和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可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课程结束时均应进行考试,考试形式根据课程教学目的和特点可以灵活多样。有关考试的其他要求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废止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若与本规程相抵触者,以本规程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管理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学院根据本规程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