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130

南特师〔2016〕87号


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减少教学过程中各种失误和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过失或故意,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管理、服务保障等不同环节,分为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服务保障等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1.一般教学事故(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不良;

2.严重教学事故(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较为严重,影响较大;

3.重大教学事故(级):教学事故的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

第三条在一学期内同一人员,连续发生2次以上3次以下或同时发生2项以上3项以下一般教学事故(级),视同为严重教学事故(级);连续发生3次以上或同时发生3项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级),或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级),或1次一般教学事故(级)与1次严重教学事故(级),视同为重大教学事故(级)。

第二章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课程教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级):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含监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工作,影响正常教学安排;

2.在规定时间内,任课教师未制定提交出教学进度表;

3.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或教学进度严重偏离授课计划,或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4.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实验教学人员课前准备不足而影响教学效果;

5.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和变动上课时间;

6.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7.任课教师放松对学生上课的考勤管理,致使学生经常大面积缺课;

8.教师上课时擅离课堂处理其他事务,如会客、接打手机等;

9.辱骂学生或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造成不良后果;

10.未按教学计划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遗失作业,以及因作业布置、批改不恰当影响学生认知或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

11.学生的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等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未能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

12.未按学校规范和程序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达不到规定的指导时间、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伪造数据或抄袭现象、毕业设计(论文)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且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等。

第五条考试与成绩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级):

1.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或推后考试;

2.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AB卷及相关材料;试题与前两届试题相同率超过10%AB卷雷同率高于20%

3.命题份量不足,试卷容量明显偏小或难度偏低,导致绝大多数学生考试用时只需规定应试时间的一半及以下;

4.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或未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

5.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6.监考教师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或提示;

7.监考时看报刊杂志、接打手机等;

8.试卷批改及登分中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成绩与实际不符;

9.遗失试卷,但学生成绩已登录;

10.试卷保管不当影响学生考试成绩评定;

11.教师或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方式、时间报送学生考试成绩和试卷分析表;

12.因通知不及时,导致应参加考试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考试。

第六条教学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级):

1.因工作失误,致使漏排、误排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影响正常教学;

2.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妥善解决,影响正常教学;

3.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4.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后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5.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场或考场监考教师不足;

6.因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机房等教学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7.对所属单位(部门)出现的一般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七条服务保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级):

1.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占用教学场所;

2.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3.教学区上、下课铃不响,在上课期间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5.未按规定清扫,致使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

6.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其他意外情况,影响教学,产生不良后果。

第三章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课程教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级):

1.教学内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道德规范和科学根据,造成严重影响;

2.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3.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缺课、停课或改上自习课1课时及以上4课时以下;

4.缺课不补或擅自舍弃或拖延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5.教师上课时出现体罚、侮辱学生等行为,情节和后果较严重;

6.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7.遗失一个教学班中1/6以上学生的作业本;

8.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中,未按要求指导,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条考试与成绩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级):

1.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2.试卷大量短缺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推迟进行;

3.试题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监考教师缺席影响考场秩序;

5.监考教师发现学生作弊不制止或制止不力;

6.因工作失误,致使试卷在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造成泄密;

7.遗失试卷,且成绩未登录;

8.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9.未按要求登录、维护、保存学生成绩;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10.未通知学生而导致应参加考试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考试。

第十条教学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级):

1.未按正常审批程序,擅自改变人才培养方案,致使培养方案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影响正常教学;

2.未在规定时间内制订教学计划或开课计划,影响正常教学;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课程停止或考试改期;

4.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不到位,造成执行混乱;

5.丢失按要求应该保存的各类教学档案,并无法补救;

6.提供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

7.随意更改教师的工作量或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8.因工作失职丢失应发给教师或学生的有关证书或资料;

9.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发现后被追回的;

10.因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机房等教学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00-5000元以内或学生受重伤;

11.对所属单位(部门)出现的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十一条服务保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级):

1.未按时开放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影响正常教学;

2.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正常教学无法进行或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3.采购伪劣教学用品,严重影响教学;

4.停、漏或晚开班车,影响按时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

5.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其他意外情况,严重影响教学。

第四章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级):

1.教学内容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

2.命题人或与命题有关的人员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3.相关人员在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造成严重影响;

4.监考教师帮助学生作弊;

5.教师徇私舞弊擅自更改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6.故意出具、伪造、变造、倒卖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在读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7.因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使学生终身致残。

8.对所属单位(部门)出现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认定工作。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四条一旦发生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应主动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告。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教学事故,须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教务处。教务处通知相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一般教学事故(级),由各教学单位(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交教务处。

第十六条严重教学事故(级)和重大教学事故(级),由学校指派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并由该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八条事故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事故责任人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复核、审议并给出有关结论。申诉及复核审议期间,仍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教学事故分别执行不同的处理办法:

1.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级)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终考核参评优秀的资格,给予所在单位(部门)内或全校通报批评,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50%

2.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级)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终考核参评优秀的资格;取消一年内参加学校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级)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等级,延迟两年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给予事故责任人记过处分,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将对事故责任人施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缓聘、解聘或开除处理。

第二十条所有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均要在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归入事故责任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教学事故,应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认定,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docx

        2.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docx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