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特师〔2017〕77号
为加强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根据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由公共任选课、专业任选课和专业限选课组成。公共任选课程是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本科学生必须修满10学分(其中博雅课程必选8学分,综合文化素质课程2学分),专科学生必须修满6学分(其中博雅课程必选4学分,综合文化素质课程2学分)。专业限选课由若干专业方向课程模块组成,学生按模块进行选修;专业任选课由学生按意愿进行选修。具体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选修课开课条件
第二条选修课的主讲教师须由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三条开设课程应具备教学大纲、教案和教材(讲义或相关授课资料)。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选修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专业选修课选修学生人数一般应不少于30人。选修课程人数不足30人的,视具体情况予以是否开课。
第五条教师新开课程应填写《选修课开设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在每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下达后,任课教师须及时将选修课课程内容简介、选修要求、教师简介、使用教材等相关信息提供给所在学院,其中的公共选修课经各学院汇总整理后报教务处,以备编印《公共选修课选课指南》;专业选修课由各学院按统一格式编印《专业选修课选课指南》,并报教务处。原则上,每一学年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应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学分不限)。
第三章选课办法
第七条学生选课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印发的《选课指南》,在专业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每学期统一安排全校学生进行网上选课,其中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业选修课由教务处协助各学院根据所编制的《专业选修课选课指南》进行选课。
第九条原则上凡选修人数不足的选修课不单独开班,已选报该门课程的学生进行网上退改选。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进行第二轮次的选课。
第十条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予改选或退选。由各学院从网上下载初定选课名单通知选课学生和任课教师,同时按初定选课名单安排课表。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从第二学期起可选修公共选修课,每学期最多选修2学分;专业选修课按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时间选修。
第四章教学安排与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选修课教学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 周至第18周,随堂进行课程考核。全校公共选修课严格按教务处下达的开课通知进行教学,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课的,须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课;专业选修课严格按各学院排定课表进行教学,教师调课须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选修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学生请假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考核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教师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听课。未经网上选课而参加听课和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成绩一般采用五级评分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也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具有考试资格的选读学生,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公共选修课直接在下一学期改修其他课程,其他选修课程则可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
第十七条选修课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含考试当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打印成绩单签名后送开课学院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