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特师〔2016〕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招生考试,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由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
第四条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请假、核准,并报教务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规定日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要在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新生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即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务室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医务室签署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签,报学生工作处核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已被录取的新生在报到前应征入伍者,按照《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医务室确认复查合格,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已被录取的未报到入伍新生退役后,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相关文件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注册
1.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证明已注册且为本学期有效学生证;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2.学生应依据学校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交费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3.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复学前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第三章学习纪律与请假
第九条除已批准自修、免修的课程,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所有课程,并参加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生上课、见实习、实验、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应由任课教师负责严格考勤。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须先行办理请假手续,并在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1.学生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有相关医院证明并由我校医务室签署意见;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等情况需要请假,须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因其它原因请假,须附其它有关证明;
2.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十天以内(含十天)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十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和所在二级学院依次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3.请假一经批准,学院教学秘书须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学生请假审批手续原件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旷课累计达12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24学时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36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48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6.日旷课时数的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无课日擅自离校一天按4学时计;见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集体活动,旷课1天按6学时计;
7.凡因旷课应给予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应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作出决定;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的,由二级学院准备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决定;
8.处理决定作出后,由教务处负责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由二级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保存学生的签收记录。如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在校内公示5天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学生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室3次以上,可算作旷课1节;学生因病假、事假以及无故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体育课每学期缺课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学习的各门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学生应按时上课,及时完成平时作业、实验等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提倡考核形式的多样化。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以开卷考试、口试、撰写论文、调查报告、现场表演等为辅。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报教研室审核、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二级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及考勤记录。一般可按30%-40%(平时)、70%-60%(期末)的范围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的成绩比例;实践性较强的理论课程,可组织进行实践模块考试,实践模块成绩所占比例可为20%-30%;具体某门课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在上述范围内确定,一经确定应向教务处备案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自学重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结课考试的单一方式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关系参照第十五条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凡一门课程分若干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八条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因生理障碍或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体育部审核批准后为其安排体育保健课。
第十九条学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凡课程学期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给予该课程的学分,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
第二十条实行绩点制;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以确定学生学习质量差异与等级,并作为奖优汰劣和本科生学士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学分绩点规定如下: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等级 | 五级记分制 | 学分绩点 |
90-100 | A | 优 | 4.0 |
85-89 | B+ |
| 3.5 |
80-84 | B | 良 | 3.0 |
75-79 | C+ |
| 2.5 |
70-74 | C | 中 | 2.0 |
65-69 | D+ |
| 1.5 |
60-64 | D | 及格 | 1.0 |
<60 | E | 不及格 | 0 |
1.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所得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2.平均学分绩点:一学期的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所修各门课程学分之和。其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 =
3.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4.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核算一次;军训、形势与政策课程、各类讲座、自主修读学分、创新学分所获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5.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可作为评奖评优的智育条件;专科三年、本科四年平均学分绩点≥3,可作为推荐优秀毕业生的智育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生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成绩登记、绩点换算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学生成绩的汇总、归档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负责。
第二十二条补考、缓考、重修、重选
1.学生所修课程考试(含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计,同时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必须缴费重修;
2.各类课程考核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一律重修;
3.选修课可重选;学生选修后不愿学习的选修课程,可改选其他选修课程进行学习,但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4.对于考试成绩合格并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若学生对已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缴费重修;该门课程按最好成绩在学生毕业成绩总表上记载;
5.学校鼓励学生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毕业的基本学分选课(创新学分不计在内);
6.学生补考、重选、重修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三条凡无故缺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册上注明“缺考”字样,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可参加重修;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册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重修,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各方面表现良好,毕业前该门课程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12学分及以上,或各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及以上者,应给予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以《学业预警通知书》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6学分,或各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者,不得新修高一年级课程。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我校录取后,一般不予转学;如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对应年级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因故休学尚未复学的;
4.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6.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学分的;
7.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方可办理转学;
2.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学生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伤残),经指定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因学校专业停招使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等学校确认的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转专业后可以更好地扬其所长,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成绩优良者;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的。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或由成人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2.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委托培养、中外合作办学类等专业的学生,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3.艺术类、体育类跨类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4.在读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5.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6.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7.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二级学院考核合格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呈主管校长;主管校长核准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方可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通过考试转专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教务处与各接收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共同拟定各专业接收学生数及考试科目,并予以公布;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3.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各专业转入学生名单。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的学分必须通过补修获得;
4.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记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四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编入何年级学习,由教务处综合其在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成绩、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等因素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专升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再转换专业。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采取休学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4.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因故休学,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伤病要求休学者,须经校医务室核实),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3.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日期一般从手续办妥之日算起,休学期限原则上为半年至一年,在学期间休学一般以两次为限;脱离正常教学环节时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奖学金、各类补助停发;带薪学习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3.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责任事件负责。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涉。
第四十条学生因服兵役可持入伍通知和本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保留至退伍后一年,退伍后学生应在一年内持退伍证等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过期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学生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休学期间的工作单位或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来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3.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拟复学的前一个学期末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下发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报到注册;
4.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缴费标准与该生编入年级学生相同。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5.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七章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本人要求退学者;
2.办理自费出国留学者;
3.应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者;
4.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限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经过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8.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
9.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
10.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论何种原因,按所在年级计算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等)将超过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的;
11.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三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对于学生离校不归,学校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决定寄送家长或代理人;或者通过电话告知家长或代理人且将电话内容记录在案,并由两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在校学习已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的学分已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者,可根据所得学分情况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2.退学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两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注销其学籍;
3.经确诊为精神疾病、癫痫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4.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服从学校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因学业成绩不及格者而达到退学条件者,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进行试读。
1.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达到退学条件者,学校允许其自费试读,试读期一学年,以一次为限;
2.学生本人提出试读申请,所属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申请者本人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
3.试读申请被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安排试读班级;
4.学生试读期间没有出现不及格课程或所获学分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及以上,且未因违法违纪、考试作弊等原因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可由试读转为复学;否则予以退学。
第八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最长修业年限为标准学制的两倍时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以一个学期为单位,期满后,允许继续申请延长,但累计在籍学习时间本科不得超过六年、专科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十条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一条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需按当年毕业年级的标准交纳学费;申请重修者按所修学分交纳重新学习的费用。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劳动态度和身心素质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培养计划要求,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及格,达到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1者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生提前取得规定学分者,经所在二级学院审定,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可申请提前毕业,离校就业或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提前毕业的学生毕业证书注册等手续随同正常毕业生办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有效的学习年限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10学分及以内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者;
2.未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
3.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
4.学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者;
5.学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五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因学分未修满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如符合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可补发学位证书;
2.凡因操行评定不合格或受处分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视其离校后的表现,半年后一年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予换发;
3.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由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对其结业后实习或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实习成绩的评定意见,经教务处认定,成绩及格或以上者可申请换发毕业文凭;
4.学生因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本人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组织鉴定、答辩,对其毕业论文给出评定意见,经教务处认定,成绩及格或以上者可申请换发毕业文凭;
5.结业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修业年限本科已达到八年、专科已达到六年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生未能修满规定学分退学或离校,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已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颁发的毕(结)业、学位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等同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