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15浏览次数:115

南特师〔2016132


为适应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完善我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注册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表: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单位:元

管理模式

项  目

本科

专科

文科

应用

心理学

艺术

医学

文科

理工

医学

艺术

嵌入式培养

中外合作办学

学年制收费

学年学费

5200

5500

6800

6800

4700

5300

6200

6800

7100

14000

学分制收费

注册学费

2950

3100

4550

4400

2100

2700

3600

4200

4500

8800

学分学费标准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120

第三条本科文科类专业按15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理工医类专业按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科按13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四条收费方式采用按年预收、年末结算、毕业清算的办法,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如超过预收学费额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使用,毕业前进行总清算。

第五条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注册学费。

第六条在校期间转专业学生,如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注册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七条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学生1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超过试修时间但不超过课时一半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八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注册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注册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注册学费。学分学费退费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条实行学分制后,学校给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注册学费的,不再收取注册学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docx

2.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分制学费标准.docx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