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内考试考场规则(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15浏览次数:1777

南特师〔2016136


一、巡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好每天的巡考工作;学院()党政巡考人员全权负责对应考区的考试工作,及时处理当天考试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如学生作弊或教师监考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相关学院和教务处。

二、监考教师职责

第二条 监考教师原则上由专任教师组成。考前一周,教师所在学院()应明确告知监考教师的监考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

第三条 每个考场一般安排2名监考教师,原则上超过60名考生的考场增加1名监考教师。考场安排要求单人独座,间隔安排。不同科目、不同年级的考试不得混合编排考场。

第四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领取试卷和相关材料,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安排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监考教师应逐一检查学生的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带照片的学生卡中任一证件。未携带齐全两证者,监考教师应检查其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否则不允许该学生参加本场考试。开考前,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填写相关信息并检查学生携带物品是否符合考试规定。

第六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放和收回试卷。监考教师必须忠于职守,监考时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不负责任、不集中精力监考、迟到早退,或对作弊行为熟视无睹、知情不报,甚至为作弊者提供方便的,应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监考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场监考,须提前向本单位请假,否则以教学责任事故论处。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如因特殊原因确有必要延长的须事先上报教务处。

第八条 监考教师发现有考场违纪和企图作弊的学生要当即制止和警告;发现有考场作弊行为的学生,应立即收回考卷、保留作弊证据,中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应在作弊学生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将考试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班级及违纪情节认真填入考场记录单中,并当场与作弊学生核实,要求其签署本人姓名,然后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九条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得向学生讲解试题或暗示答案是否正确,但可以对印刷不清或印错之处予以指明或更正。

第十条 监考教师须要求学生考试开始后30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试时间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监考教师当场点清试卷份数后再让学生离开考场。要严格防止发生交换试卷、试卷遗失或被学生擅自带走的现象。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上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清点好的试卷及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单(内含考试签到表)送交开课学院教务员处。

三、学生守则

第十二条 学生须凭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带照片的学生卡中任一证件参加考试。两证不齐全者,应在考前到所在学院开具证明,方可参加考试。无证件者或证件不齐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要求坐好,并将有关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迟到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闭卷考试时,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经任课教师允许的除外)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考试过程中和考试后,若发现学生携带涉及考试内容的物品,无论是否抄袭,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答卷应使用黑色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红色笔或蓝黑色笔(考试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须将本人姓名、完整的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

第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学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确需借用,必须获得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询问涉及试卷内容的问题。学生对试卷字迹不清等情况提出询问时,监考教师当众答复。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替考、打小抄、偷看别人试卷、有意让别人看自己试卷、交头接耳、传小条、做小动作和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凡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有权要求其停止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中途离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获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场。学生一旦交卷,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交卷。考试结束时,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否则以考场违纪论处。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