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关于本科教学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及遴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4-21浏览次数:112

南特院〔2015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教学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工作,建设一支优秀教师队伍,保证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科教学任课教师是指首次承担学校本科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其任课资格是指作为本科生、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单独承担教学任务的资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要求,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第四条外籍教师、因实施“卓越计划”或其他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所需聘请的校外双师型等各类教师,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须经学院(部)同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方可承担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第五条 本科教学任课教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该课程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了丰富的高质量教学资料,能够独立拟定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多媒体课件等教学材料。

2、原则上须经过拟担任课程至少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训练,跟班听课,全面熟悉课程教学内容和各主要教学环节,系统了解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籍等资料。

3、正式上课前,学院(部)应组织同行专家、教师、教学督导对新任本科课程的教师进行试讲评议,试讲不少于2课时,试讲评议合格后,方可正式任教。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形,不得担任本科课程任课教师: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政治纪律,或有其它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尚未掌握课程教学内容,不具备基本教学能力,对课程教学缺乏准备,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3、责任心不强,课堂教学效果差,近两年内有两次学生评教成绩在学院(部)排名后20%者;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章遴选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新任本科课程的教师需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任课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所在二级学院(部)。

第八条申请教师所在教研室应组织第一次试讲(自选试讲课题)。试讲评议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交二级学院(部)。

第九条二级学院(部)应组织第二次试讲(限定试讲课题)。二级学院(部)在组织试讲前应按照第二章的基本要求,对其任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二级学院(部)在组织试讲安排时要提前通报教务处(质量监控处),由教务处(质量监控处)委派学校督导或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加,试讲评议专家组中学校督导(含校外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1/3。试讲评议应包括试讲限定课题和回答专家提问两部分。试讲限定课题由专家组提前一天通知。试讲评议合格后,专家组在申请表上填写认定意见。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部)通过本科教学任课资格认定的教师名单,并根据教师申请情况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专家评议审核,通过后全校公布。公布后的教师方可承担主讲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申请承担本科课程。对本科课程任课教师,学校将在职务晋升、进修培训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本科教学开课计划审批工作。对于首次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标准按该门课程学时数及学生人数系数的1.2倍计算,纳入教师岗位教学工作量考核。

  

附件: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任课资格申请表.docx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