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特师〔2017〕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项目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必须为我校教职工,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各类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不是我校教职工,或我校非第一署名单位的项目不在奖励之列。
第三条教育教学奖励认定以最终颁布结果的文件或证书落款公章为准。同一项目或成果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按照最高等级奖励(是否同一项目或成果由教学主管部门认定,50%以上内容相同的即认定为同一项目或成果)。获奖等级如有递增,可以申请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第四条教育教学奖励由学院或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如教育教学项目或成果已获科研处、人事处等学校其他单位奖励,则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章评奖评优项目奖励
第六条评奖评优项目奖励主要包括三大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学竞赛奖。
第七条“教学成果奖”指由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评选的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按下表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
国家级特等奖 | 100 |
国家级一等奖 | 50 |
国家级二等奖 | 30 |
省级特等奖 | 10 |
省级一等奖 | 5 |
省级二等奖 | 2 |
校级特等奖 | 0.5 |
校级一等奖 | 0.3 |
校级二等奖 | 0.1 |
第八条 “教学名师奖”指由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项,及学校组织评选的教学名师、教学标兵等奖项。“教学名师奖”的获得者按下表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
国家级教学名师 | 50 |
省级教学名师 | 5 |
校级教学名师 | 1 |
校级教学标兵 | 0.5 |
第九条“教学竞赛奖”指由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奖项,由非教育主管部门(特别规定的除外)等社会力量主办的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奖项,以及学校组织的教学竞赛奖项。竞赛级别的认定如下(具体赛事级别见附件1):
1.国家级教学竞赛:指国家教科文卫体工会、教育部等政府部门和团体组织主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
2.国家级社会力量教学竞赛:指教育部委托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各类全国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
3.省级教学竞赛:指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范围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或国家级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
4.省级社会力量教学竞赛:指省教育厅委托各学科省级学会主办的全省范围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或国家级社会力量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
“教学竞赛奖”的获得者按下表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获奖等级 | 最高奖级 | 第二奖级 | 第三奖级 |
国家级奖 | 3.0 | 1.5 | 1.0 |
国家级社会力量奖 | 1.0 | 0.5 | 0.3 |
省级奖 | 1.0 | 0.5 | 0.3 |
省级社会力量奖 | 0.3 | 0.2 | 0.1 |
校级奖 | 0.3 | 0.2 | 0.1 |
第三章教学工程项目奖励
第十条教学工程项目主要包含: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实践教育基地类、教学团队类、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类等,级别认定如下:
凡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办公厅等以上部门授权组织下达的教学工程项目均视为国家级项目。
凡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办公室等以上部门授权组织下达的教学工程项目均视为省级项目。
凡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部门授权组织下达的教学工程项目均视为省级社会力量项目。
“教学工程项目”按下表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类别 | 立项奖励 | 结题奖励 | |||||||||||
国家级重点 | 国家级一般 | 省级 重点 | 省级一般 | 省级社会力量重点 | 省级社会力量一般 | 国家级重点 | 国家级一般 | 省级重点 | 省级一般 | 省级社会力量重点 | 省级社会力量一般 | ||
专业建设类 | 5.0 | 4.0 | 2.0 | 无 | 1.0 | 无 | 5.0 | 4.0 | 3.0 | 无 | 1.0 | 无 | |
课程建设类 | 2.0 | 1.5 | 1.0 | 无 | 0.5 | 无 | 3.0 | 2.5 | 2.0 | 无 | 1.0 | 无 | |
教学团队类 | 2.0 | 1.5 | 1.0 | 无 | 0.5 | 无 | 3.0 | 2.5 | 2.0 | 无 | 1.0 | 无 | |
实践教育 基地类 | 2.0 | 1.5 | 1.0 | 无 | 0.5 | 无 | 3.0 | 2.5 | 2.0 | 无 | 0.5 | 无 | |
教改课题 | 1.5 | 1.0 | 0.5 | 无 | 0.1 | 无 | 2.0 | 1.5 | 0.5 | 无 | 0.1 | 无 | |
第四章教材建设项目奖励
第十一条教材建设项目奖励主要包含:精品教材类和规划建设类教材。
第十二条“精品教材类”指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评审的精品教材。教材第一主编必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主编不是我校教职工的教材不在奖励之列。“精品教材”的获得者按下表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
国家级精品教材 | 3.0 |
省级精品教材 | 2.0 |
校级精品教材 | 0.5 |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类教材”指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立项规划建设的教材。规划建设教材第一主编必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主编不是我校教职工的教材不在奖励之列。“规划建设教材”按下表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规划级别 | 立项奖励 | 结题出版奖励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2.0 | 2.0 |
省级规划教材 | 1.0 | 1.0 |
校级规划教材 | 0.5 | 0.5 |
为了避免重复建设,三年内适用于相同课程的教材(含修订)只奖励一次。各级立项规划建设教材,没有按期出版则不予奖励,但如有正当理由并经申请审批通过后(只限校级规划教材),延期半年内出版的奖励金额减半,超过半年以上则不予奖励。
如教材为多册的按1部教材奖励,一部教材同一版次如多次立项或获奖则按最高级别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五章优秀教学质量奖
第十四条优秀教学质量奖是学校对任课教师高质量教学工作的肯定与奖励。“优秀教学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教师为当年全校任课教师的2%左右。“优秀教学质量奖”获得者按下表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获奖名称 | 奖励金额 |
优秀教学质量奖 | 0.3 |
第十五条 “优秀教学质量奖”的申报条件为:热爱教师职业,师德高尚,自觉履行教书育人岗位职责;近三年主动完成院部安排的本、专科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成果显著;教学效果好,近两年没有出现各级各类教学事故;近四个学期综合评教(学生评教+同行评教)成绩在本单位排名靠前;近3年未获得类似奖项。
第十六条“优秀教学质量奖”的申报程序:各学院(部门)面向全体任课教师进行初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可向院(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教师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按当年的申报名额规定进行推荐。
第六章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学校对教学管理单位和个人高质量管理工作的肯定与奖励。“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获奖数和奖励额度(万元)如下:
获奖名称 | 评选数量 | 奖励金额 |
教学管理先进集体 | 2-3 | 1.0 |
教学管理先进个人 | 5-6 | 0.3 |
第十八条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1.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各二级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等涉及教学管理的科室或部门,各单位自愿申报。
2.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各教学单位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含二级学院班子成员、教务科长(主任)、专职教学秘书;教务处管理人员,由各单位推荐1-2人参评。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先进集体评选条件:领导班子团结,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顾全大局,注重协作,有奉献精神,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工作思路清晰、管理理念先进、目标明确、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教学管理队伍相对稳定,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有学校及以上级别的教学成果;近1年来无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思想品德好,服务意识强,服务态度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群众威信高;热爱教学管理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在教学管理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独立完成应承担的教学管理任务,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近3年无教学管理事故发生;工作认真细致,管理严格规范,勤奋努力,善于思考,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及时高质量地完成教学管理任务,工作效率较高。
第七章奖励发放
第二十一条每年11月底组织开展本年度奖励申报工作,奖励范围为当年元月1日起截止11月底的教育教学项目或成果产出。当年12月如有成果,可以延至下一年度申报。申请奖励的教师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教材奖励的教师还需提交教材1本(套)送交所在学院审核后,再交教务处审核认定。教务处按年度统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一次性发放奖金(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商讨论酌情核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级别认定表
2.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育教学奖励申报表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