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16浏览次数:116

南特师〔201773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及教学成果的科学管理,对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确立教学工作在全校的中心地位,培养适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为表彰在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我校教师、教学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及时总结和推广广大教师的教学成果,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苏政办发〔2013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1.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因材施教、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突出成果。

2. 根据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及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教学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完成的显著成果。

3.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4. 指导学生创业、创新活动,被指导的学生在创业、创新活动中获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四条优秀教学成果奖主要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凡我校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六条申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2. 近两年内,第一完成人无一般及以上教学事故,其余人员无重大教学事故;

3. 直接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

4. 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5. 申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优秀教学成果必须有实践检验过程(不少于2年,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到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具有推广应用的价值,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有反映成果价值的论文或证明材料。

第三章奖励等级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为:

1.特等奖标准: 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

2.一等奖标准: 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省产生重要影响。

3.二等奖标准: 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

第九条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十条对不符合各奖励等级评审标准的教学成果,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允许出现该等级奖项空缺。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审核、评议;

2.推荐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候选名单;

3.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评审办公室负责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2.核查教学成果奖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

3.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4.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评审工作内容严格保密,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成果时应回避。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由各单位在初评的基础上择优集中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委员会不受理个人申请。各教学单位、部门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具体申报、推荐、评审程序如下:

1.由教学成果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附相关背景支撑材料,(如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等,只需提供发表刊物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总结或论文的复印件);

2.由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组织初评,并填写推荐意见,择优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3.由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成果和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核查;

4.由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分标准》,对各单位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审定;

5.对评审通过的拟获奖成果及其主要完成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评审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6.评审结果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公布。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学校向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参照《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我校教师积极参与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奖的教学成果,学校同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照级别逐级提高。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者,按照最高级别奖励,已获得奖励者,补足差额。具体按照学校最新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可由单位直接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推荐,由评审办公室认定。

第七章

第十九条获奖的优秀教学成果项目,一经发现、调查核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