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特师〔2017〕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本科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为规范管理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和调整是非常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章培养方案制订(修订)
第三条培养方案应在每届学生入学前制订(修订)完成。原则上按照四年一个周期进行全面论证,重新修订新的培养方案。
第四条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程序:
1.教务处提出制订(修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启动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
2.各学院应成立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原则意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制订(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并提交院教学指导委员分会审查;审查通过,院长签字、学院签章后报送教务处;
3. 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校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答辩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培养方案正式生效、执行。
第三章培养方案调整
第五条已正式生效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对个别课程进行微调,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条培养方案调整包括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三种方式。其中,更改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学分、课程属性等情况,均属变更课程的范畴。
第七条培养方案调整程序:
1.每学期第10-11周为学院申请阶段。各专业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学院根据审查意见,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申请表经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提交教务处。
2.每学期第12-13周为学校审核阶段。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的申请表,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审查结果交由教务处处长审批;教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处理执行。审批后的申请表原件留教务处存档,复印件返申请学院备查。
第八条未经审批自行调整培养方案,或因工作疏忽未按计划执行培养方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各专业。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