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16浏览次数:112

南特师〔201769



第一章

第一条课程是为实现学校学科专业培养目标而规定的教学科目及其目的、内容、范围和进程的总和,是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的最基本要素之一。课程建设工作是学校教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课程的质量及水平是我校师资水平、教学过程、教学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课程等级的评估制度,完善课程体系,扎实有序地推动课程建设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应体现教学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先进性特点,符合学生的学习心理和教学规律,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课程建设实行定期评建验收制和递进提高制。

第四条课程建设坚持评建结合,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二章 课程分类和课程建设目标

第五条课程共分为四级,即合格课程、重点建设课程、优秀课程(群)和精品课程。同时,为加强课程建设过程管理、为教师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创造条件,设重点建设课程立项、优秀课程群建设立项和精品课程建设立项。

第六条正确处理课程建设中的重点与一般、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做到按合格课程、重点课程、优秀课程(群)、精品课程分类建设,按校级、省级、国家级分级推进。同时,要重视特色课程的建设。

第七条合格课程实行定期验收制,取得合格课程资格的课程可申报重点建设课程立项,经审批后,学校予以资助;重点课程经1-2年建设可申报优秀课程,经审批后,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提供继续建设的奖励基金;优秀课程可申报优秀课程群建设立项和精品课程立项,经审批后,学校予以资助;优秀课群和精品课程立项项目经2-3年建设,学校进行优秀课群和精品课程评审,通过评审的课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学校对评出的精品课程予以资助,为申报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创造条件。

第八条课程建设的目标

1.具有与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相适应的完整的教学大纲以及明确的教育目标。

2.具有高水平的教材、教案和完备的教学资料,实验课要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较高的设备使用率。

3.有一套科学的教学方法和良好的教学效果。

4.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多样化的考核机制。

5.有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6.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具有符合素质教育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教学改革成果。

第三章 课程建设的内容

第九条课程建设的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每门课程都应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其中,重点建设课程以上级别的课程建设规划报教务处备案,合格课程的课程建设规划由课程所在学院备案。

课程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条件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规划等。

每学年末,校、院教学管理部门均应进行本学年课程建设工作的总结,并提出下一学年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2.加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准确定位课程在各专业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教学内容要先进,要及时反映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要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人才培养的要求。

3.加大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力度。合理运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学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使用网络、多媒体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教学与管理,鼓励任课教师积极建设精品开放课程(如精品网络课程、微课、慕课等),将课程相关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在网络平台实时同步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和师生的网络教学互动,带动其它课程的建设。

4.积极开展教材建设。加强教材适用性研究,充分吸收学科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和优秀教改成果,优先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应用多种媒体技术的立体化教材,鼓励自编出版教材,努力创建自编的省级、国家级优秀教材。

5.提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积极开设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鼓励开设创新性实验和研究型实验,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通过实践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6.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各学院要采取切实措施,要求教授上讲台和承担课程建设,鼓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建立健全课程评价体系。

第十条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1.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教学组织、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课程负责人是课程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落实及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2.课程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最新学术成果及与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应用,提出课程的建设与发展的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并予以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课程建设与管理由课程所属学院组织实施。重点建设课程、优秀课程(群)、精品课程实行学校定期验收制度。重点建设课程、优秀课程(群)、精品课程项目的负责人一般由课程主讲教师来担任。公共选修课原则上由教师所在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合格课程

第十二条合格课程由各学院组织验收,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验课程和专门设立的实践教学活动都属合格课程验收的范围。

第十三条取得合格课程资格后,由学校发文确认,每三年复评一次。

第十四条合格课程标准

1.教学文件齐全,并能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能保证教学基本要求。

2.选用的教材质量较高,教学参考资料比较齐全。

3.有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师梯队,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数达到80分以上。

4.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意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

5.教学各环节运行正常,能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

6.教学改革有方案、有措施,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7.含有实验环节的课程要有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五章 重点建设课程

第十五条在取得合格课程资格的基础上,可申报重点建设课程立项。重点建设课程一般为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课程的建设周期为1-2年。

第十七条重点课程建设重在突出建设成果。建设前后要有显著差别,要突出建设重点。

第六章 优秀课程

第十八条重点建设课程在经过建设周期后,可申报优秀课程。

第十九条被评为优秀课程者,发给荣誉证书和课程建设奖励基金,用于深化课程建设,以使该课程质量不断提高;优秀课程出版必要的教材时,给予优先考虑;获得优秀课程称号的课程组,在申请教学改革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资助;对优秀课程的负责人,晋升职称时可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优秀课程每三年复评一次。每年教务处将组织人员对优秀课程进行抽查,不合格者或未通过复评的课程取消优秀课程称号。

第二十一条优秀课程标准

1.教学文件齐全,并能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能保证教学要求,并具有一定的特色。

2.选用的教材须为近三年出版的优秀教材。

3.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较好地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并有计划地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80%以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数达到90分以上,其余教师达到80分以上。

4.能积极开展教学法的研究活动,对教学质量的提高有明显的促进;注重教学方法改革,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十分注重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能够启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5.能积极开展网络课程平台的建设,以及慕课、视频公开课、微课等网络课程的制作发布。

6.教学各环节正常运行,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注重加强实验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

7.有教学改革立项;课程建设有方案、有措施、有总结,取得一定的教学成果,对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效果。

8.含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其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至少达到30%

第七章 课程群(系列课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课程群是以学生收益面较大的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为核心,将相关课程(3门以上)纳入课程体系,形成课程模块平台的系列课程。课程群建设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体现,通过课程群建设,将实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为学科平台和专业大类平台的建设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以优秀课程为核心,可申请优秀课程群建设立项。学校将对优秀课程群建设项目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优秀课程群的建设周期为2-3年。

第二十五条优秀课程群建设项目的负责人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二十六条优秀课程群建设的着眼点建议放在:

1.师资队伍的合理配置、规划。

2.教学内容的相互支撑、有机结合。

3.教学方法与手段上的步调一致,如开展系列CAI课件建设等。

4.教学改革、试题库建设和网络课程建设的同步发展。

5.实践教学的综合化、系列化。

6.教学指导文件和教材选用的统一规划。

第八章 精品课程

第二十七条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一般为主要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

第二十八条被评为优秀课程者可申请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立项,经过2-3年的建设,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精品课程评审,通过评审者,授予精品课程称号保持四年,每年教务处将组织人员对精品课程进行检查,年度检查不达标者或未通过复评的课程将取消精品课程称号;学校提供专项经费支持该课程冲刺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但二年内未能取得更高级别的建设成果时,将停止资助。

第二十九条精品课程建设标准

1.精品课程是教学条件好,教学状态优,在长期教学实践中形成了独特风格,教学质量高,得到广大学生、教师和专家好评的课程。精品课程要求教学文件齐全,并能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在保证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特色。

2.精品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应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并应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教学,该课程必须连续开设3年以上。

3.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要有科学性、先进性,要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同时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课程内容建设要与本学科和专业的教学改革相结合。精品课程要求有校级一等奖以上的教学成果。

4.精品课程要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方法与手段,要使用网络进行辅助教学与管理。要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在网络平台实时同步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5.精品课程教材具有较高水平。课程组应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自编的教材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并有相配套的辅助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教材内容不断更新,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科研成果和时代特点。

6.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有计划地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均能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达到90分以上。

第九章 课程建设的管理

第三十条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管理,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论证、评议及遴选工作。教务处受理立项申报、组织阶段性检查等工作。各学院负责组织课程建设的立项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课程建设的意义与作用,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领导,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了解课程建设情况;各学院要制定相应的课程建设规划,坚持课程改革的方向,注重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制定奖励机制,鼓励教师争创优秀课、精品课。

第三十二条对管理混乱、人员职责不清、完成情况不好、验收不能如期进行的建设项目要进行通报批评,出现明显质量下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将取消相应的称号。

第三十三条各类课程的申报

1.合格课程由各学院申报,春季学期3—4月申报,秋季学期9—10月申报。各学院须在4月底和10月底前完成验收并向教务处备案,具体时间自行安排。

2.重点建设课程、优秀课程(群)立项、精品课程立项由教务处组织申报。

第三十四条优秀课程(群)和精品课程的评审(建设阶段检查、验收)在每年的12月进行,对未完成建设任务的课程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课程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及晋升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校级重点建设课程、优秀课程群建设立项、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及精品课程纳入教学研究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硬件建设费(20%),指课程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教具及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等费用。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购置后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帐目中登记入帐,使用权归课程建设组所有。

2.软件建设费(70%

1)编印各类教学文件、购买课程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声像资料、网络使用、邮资、耗材等费用。

2)教材建设(编写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等)的有关费用。不提倡编写一般性的内容重复的教材。

3)研制或购买CAI课件,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建设(计算机题库系统)等费用。

4)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与课程建设有关的论文版面费。

5)任课教师培训费。

3.其它建设费(10%),指与课程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学校关于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

第三十八条建设经费采取按建设周期分期拨款方式,年度验收合格后,列入下一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年度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将停止资助,直至取消课程建设级别,其主持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课程建设立项。

第三十九条课程建设经费的管理

1.课程建设经费专款专用。

2.课程建设经费实行课程建设负责人制。各课程负责人要做好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记录。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学院应设分管领导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教务处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3.在课程建设期终验收时,课程建设小组须提供经费使用报告,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第十章 

第四十条在课程建设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将追究课程负责人及所在部门的责任,并连续两年取消课程负责人同类项目立项资格,直至追回建设经费。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