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特师〔2017〕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群)建设、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创新实验基地建设、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发等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建设项目。
第三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国家教育部、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上级拨款、企(事)业单位提供的项目资助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及专项经费。
第五条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效益目标。
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其主持项目的经费使用责任人,对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全面负责,按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制定“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支出计划;
2.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核决购置设备品类、数量和金额;
3.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凭证;
4.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开支必须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预算项目列支,且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七条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每年的经费预算,预算包括当年预立项项目的当年使用经费、往年未结题项目当年可使用经费。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下达,项目经费支出报销,以及对经费开支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项目经费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按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或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先收后支,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当年度项目结余经费不得随意终止。“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应于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决算手续,否则,该项目结余经费暂停使用并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所在学院其它“质量工程”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按其来源不同,开支范围有所区别。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是经费支出范围的具体执行依据,应按其执行,在实施中可按照各预算子项目10%的幅度调整使用。
第十一条各项经费总额的90-95%作为项目研究费用,5-10%(5万以下10%,5万以上5%)作为项目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学校组织申报、评审、结项、鉴定、验收、教学成果评奖及管理等的组织工作。项目管理费由教务处统筹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研究费用,主要用于与“质量工程”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项目支出,包括:
1.人员费用。指研究项目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的费用开支,主要是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及成果评审或验收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论证费及项目鉴定费等。
2.正常公用经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材料费、差旅费等,具体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费用、稿件的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
(2)调研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学术交流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出差补贴。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3)网络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等费用。
(4)实验材料费:课题组成员开展课题研究购买实验材料、计算机耗材等所发生的费用。
(5)文具费:项目组成员开展课题研究所购买的笔、簿本、墨水、纸张、装裱等文具所发生的费用。
3.小型会议费。指项目组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组织召开的小型会议所必须开支的会场租金、会议代表住宿补贴等,不得支出招待费和礼品费。
4.成果出版资助费。课题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的出版补贴或版面费。
5.设备费用。购买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小型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第十三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