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条例(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19浏览次数:144


南特师〔201899

一、总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永恒的主题。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学校在教学评估与认证的政策要求下,加强学校内部自我约束、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保障。为了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价、指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以下简称监控体系),特制定《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条例》。

第二条监控体系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实行全面系统监控,并以教学质量监控为重点建立起来的科学、规范的组织运行机制。

第三条监控体系主要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帮助和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对学院(部)等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指导,推进教学管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对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效果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完善学生学习的自我监控机制;同时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毕业设计、考务工作等进行专项评价。

第四条学校工作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学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培养学生成才展开,教学质量最终也要落实和体现在学生身上。全体教职工都要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树立起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观。

二、监控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教务处与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合署办公,是监控体系运行的主要职能部门,在监控体系中有对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管理、指导、监控、评价等职能,同时也负有对监控、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建设的职责。

第六条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制定学校各项教学工作质量标准或规范;

2.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3.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负责提出专项评价计划;

4.负责审定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进行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

5.组织制定和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6.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评价方案及指标体系;

7.根据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下设教学评估科,从事教学质量评价研究,针对本科各主要教学环节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完善学校自我约束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

第八条教学评估科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制定监控体系所需的各种评价方案及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2.组织实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教学评价工作;

3.负责处理评价信息及发布评价结果;

4.负责制定教学质量监控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5.为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提供服务;

6.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7.负责对基层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工作的检查、指导。

8.定期发布教学督导简报和教学评估简报。

第九条学生处是学校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和学生有关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工作,要与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及院(部)等教学部门积极配合,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发挥本部门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第十条学生处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参与学生的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价,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反馈有关情况;

2.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中发现的有关学生学习思想、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教育管理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3.经常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及时通报情况;

4.配合各学院做好学生学业生涯设计和选课指导。

第十一条人事处是学校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教师有关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要与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院(部)等教学部门积极配合,在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进行教师业务考核,引进优良师资方面发挥本部门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第十二条人事处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制定教师业务规范,负责教师业务考核,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负责教师申请特聘岗位、职称晋升时对其教学质量等级所进行的审查;

3.负责引进教师的岗位资格审查,并以专家对其业务素质的评价作为决定录用与否主要依据;

4.负责在教师教学质量等级认定过程中提供师德师风方面的信息;

5.负责对评为不称职教师的工作的重新安排。

第十三条院(部)是学校教育教学基层单位,既是实施人才培养的教育实体,又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主体,其工作状态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在质量监控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十四条院(部)等教学单位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评价文件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的评价计划,依据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开展评教、评管、评学工作;也可依据学校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等特点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并报送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备案;

2.依据学校制定的指标体系,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自评,以及优秀教学单位的申报;

3.负责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自行完成教学质量等级的初步确定;

4.负责组织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的评价;

5.对本单位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标;

6.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和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五条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学生处、人事处、院(部)在教学监控和评价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第十六条为加强学校对评教、评管及评学工作的领导及对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强对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建设的监控力度,学校成立教学监控领导小组(简称监控领导小组)。监控领导小组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2人,分别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处长(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主任)、学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等。

第十七条监控领导小组是监控体系中的领导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领导和组织全校的评教、评管、评学及专项评价工作;

2.组织、协调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学生处及各教学单位等部门在监控体系中的工作关系;

3.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对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评价审议、认证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审议教学系列的质量标准、评价方案、指标体系及标准;讨论认证教学评价的结论;

2.审议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教学整改建设的建议;

3.审议向校教学监控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长报告的重大事宜。

三、督导体系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为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建立教学督导体系。督导体系由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院(部)级教学督导组组成。

第二十条校级教学督导委员的任职条件是:教学实践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了解教学管理、爱校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现职或退休的教授或副教授。

第二十一条校级教学督导委员由教学校长提名,报学校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校级教学督导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所在专家组的分工,深入课堂听课,并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和评语;

2.参加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

3.参加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的各项调研活动,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教学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5.完成主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院(部)建立教学监控领导小组和教学督导组。院(部)由主管教学工作院长(主任)任组长组成教学监控领导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参照校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由所在单位教师推荐,院长审定,经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每届任期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院(部)教学督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所在院(部)教学督导组的教学质量监控和各项评价工作;

2.完成院(部)教学督导组分配的听课任务,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和评语;

3.对所在院(部)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控运行体系

第二十五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分校级和院(部)级运行。院(部)级监控体系是基础,因此,院(部)领导要按要求认真开展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校级监控体系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同时对院(部)级的监控、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教师的教学质量是监控的重点。要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其中,课堂教学是监控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定期对院(部)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和评价的重点是院(部)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定期对管理部门及教学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以便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教学质量监控要把本科教学质量的监控作为重点,同时开展专科生教育的监控。

五、监控运行程序

第三十条各院(部)督导组要根据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安排,在教学检查和听课的基础上,定期对被考核教师评出教学质量等级。对校、院(部)级督导员为现职的教师,其教学质量等级原则上由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统一组织进行评价和确认。

第三十一条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根据校级检查、监控情况对院(部)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平衡和确认。

第三十二条各院(部)的教学工作评价,首先由院(部)按照学校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标准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校督导专家组对院(部)自评情况进行复评,并给出评定等级和评语。

六、信息反馈体系

第三十三条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要把学校对院(部)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院(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院(部)要把教师教学质量评定等级传达到教师本人。

第三十四条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教学评估科要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访问和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督导员同时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保持督导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督导队伍的清正、廉洁。

七、整改与建设体系

第三十五条校监控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根据监控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三十七条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下达的整改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第三十八条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要对各院(部)和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