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19浏览次数:115


南特师〔201888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期实验教学的内涵和外延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切实提高我校教学平台与实验室建设效益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为宗旨,开展学校教学平台及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在实验教学、教学平台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对实验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3 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二级单位推荐,学校研究聘任并颁发聘书,任期为三年。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学校教学平台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指导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等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协助办理。

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修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确定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第六条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重大的实验教学改革方案、有关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方面纲领性的管理文件、教学平台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相关建设经费分配方案等。

第七条审议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与决策、设备的验收,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设备使用效率与管理的督查。

第八条审议各类实验室新建、合并、调整及撤消实验室的申请报告,审议、研究与论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统筹、研究与审议学校实验室用房的科学配置,对教学平台、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报告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十条对各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学院教学平台及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进行验收与评估。

第十一条定期监督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咨询与参与各实验室的效益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起草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组织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委员进行实验室建设的调研、经验交流及相关学术研讨,了解兄弟院校实验室建设经验。

第十五条为学校教学平台及实验室建设提供建设、改革的建议及对策。

第四章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成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秉公办事,积极参加会议和其它各项活动,充分发表意见,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为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出主意,想办法,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成员深入各学院、中心实验室检查工作时,各学院、中心实验室领导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